什么是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主要区别?
1、含义上的差异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和赔付方式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似。
雇主责任险则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在雇佣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简而言之,团体意外险属于人寿保险范畴,而雇主责任险则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险类别。
2、投保人的差异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必须是雇主。雇主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雇员不能为自己购买此类保险,因而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
相比之下,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则多样化。雇主可以为自己或雇员购买,甚至可以为与其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此时雇主作为投保人;雇员也可以自行购买,此时雇员自己即为投保人。
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意外险,此种情况下,该第三人即为投保人。若不清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区别,可参考此链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区别》
3、保障范围的差异
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广泛,涵盖了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疾病(含猝死)身故及残疾、各种交通意外身故、意外住院津贴、重大疾病以及因火车、地铁、飞机、汽车、轮船、私家车驾驶或乘坐导致的残疾等。
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则集中在员工在工作期间或从事与工作相关事务时,因意外导致的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以及员工因工作关系患职业病所产生的雇工费用。
4、保障风险的差异
团体意外险主要针对员工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无论是否在工作时间,与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不大。而雇主责任险则专门赔偿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通常如此规定,但也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发生的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保险受益人的差异
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受益人可以是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如果被保险人指定了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伤残,被指定的人即为保险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此时法定继承人即为保险受益人。
相反,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若雇主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被指定的人便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受益人。需要注意的是,雇员不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因此不能指定第三人为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6、理赔款项的去向差异
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款项是支付给企业的,由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给员工,履行雇主依法对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理赔款项的控制权掌握在企业主手中,其好处显而易见)
而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款项是直接支付给员工的,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笔钱并不算是企业赔偿给员工的,因此风险并未完全消除。(企业主无法掌控理赔款项,员工是否再向企业索赔取决于员工个人意愿。)